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9日对第70928538号“F.DUCK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体适格。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援引的第10709519号“B.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02950号“B.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81914号“B.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053353号“B.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343526号“B.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343526A号“B.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974095号“B.DUCK BO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纸质、部分为光盘):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
2、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书(经公证)、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
3、“B.DUCK”品牌介绍;
4、授权实体门店经营数量及线下实体店铺开设情况的新闻报道(经公证);
5、2021年-2023年申请人母公司德盈控股国际有限公司的年报、2021年申请人关联主体德盈控股国际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6、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采访报道;
7、申请人联名产品、联名活动、联名娱乐场所名录;
8、2001年-2021年申请人“B.DUCK”及“小黄鸭”品牌在报纸、期刊中的报道;
9、关于申请人参加展会的新闻报道(经公证);
10、申请人及其“B.DUCK”品牌所获荣誉证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11、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及感谢状;
12、在先行政机关裁定、法院判决书;
13、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书包;动物用挽具;登山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3类、第5-18类、第20-22类、第24-36类、第38类、第40-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67965647号“蕉下同学”商标、第74649759号“优罩库”商标、第80589645号“优巨巨”商标、第63659449号“水星哥”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注册人)确认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域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5年1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被许可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标专用权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具备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英文“F.DUCKKIDS”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英文“B.DUCK”、“B.DUCK BOBY”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DUCK”,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伞;书包;动物用挽具;登山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在十多个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蕉下同学”、“优罩库”、“优巨巨”、“水星哥”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其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