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99195号“FF-Y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F-YANG 76299195

阅读:26532 2025-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欣颐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睿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9195号“FF-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81167号“FF. ANG”商标、第55810302号“FF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深圳市欣颐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睿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9195号“FF-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81167号“FF. ANG”商标、第55810302号“FF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围巾”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服装;内衣”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无效宣告,我局已发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围巾”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羽绒服;沙滩防晒服装;鞋;围巾;领带;婚纱;内衣;游泳衣;童装;皮衣;睡衣;丝巾;开襟羊毛衫;毛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羽绒服;沙滩防晒服装;鞋;围巾;领带;婚纱;内衣;游泳衣;童装;皮衣;睡衣;丝巾;开襟羊毛衫;毛衣”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羽绒服;沙滩防晒服装;鞋;围巾;领带;婚纱;内衣;游泳衣;童装;皮衣;睡衣;丝巾;开襟羊毛衫;毛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6299195号“FF-Y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F-YANG 762991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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