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铁狮东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61374号“t 192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06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皮革或皮革板制箱;钱包;名片夹”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决定驳回,在“伞;手杖”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准初步审定,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背包;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运动包;名片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运动包;名片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