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1087号“IM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39966号“IM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店铺详情、所获荣誉、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参展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