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纬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62790号“VER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084154号“VERTU 纬图”商标、第57706872号“VERTU”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国际注册第759086号“VERTU”商标(第14类)、国际注册第1242942号“VERTU”商标(第14类)已被决定撤销并经两审法院判决予以确认。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