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荟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7947号“荟回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52510号“荟定制”商标、第40096091号图形商标、第40097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纺织品精加工;艺术品装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小程序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纺织品精加工;艺术品装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金属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光学玻璃研磨;废物再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纸张处理;皮革修整;纺织品精加工;艺术品装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光学玻璃研磨;废物再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