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03006号“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将对第39335022号“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23679号“H&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三申请,第71768815号“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驳回复审审查中,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未互判为近似,其与申请商标亦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包含“G&H”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家用日用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近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下发,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未续展,已经无效,不应构成对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二的撤三申请书及决定书、引证商标三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家用日用纺织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前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丝绸(布料);帆布;无纺布;纺织品挂毯;毡;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寿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元素、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布;丝绸(布料);帆布;无纺布;纺织品挂毯;毡;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寿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