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植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植护网络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泉州尧盛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3日对第69370312号“植护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7196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