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阔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24926号“STAND 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6339号“STAND”商标、第8399374号“STAND”商标、第45762845号“STAND STUDIO”商标、第53423975号“STANDSOL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接受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仅对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