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35372号“鹰堡 EAGLE FORTR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鹰堡 EAGLE FORTRESS 71135372

阅读:121236 2025-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鹰堡美发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5372号“鹰堡 EAGLE FORT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109群组的淋浴喷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7453…

  申请人:广州鹰堡美发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5372号“鹰堡 EAGLE FORT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109群组的淋浴喷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7453号“鹰堡厨卫 YINGBAO”商标、第58855406号“鹰堡”商标、第70583229号“鹰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淋浴喷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淋浴喷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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