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邬勇明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2日对第54896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DAISY”、“HELLO KITTY DAISY”卡通角色的在先权利人,该卡通角色具有极强显著性,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曝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DAISY”、“HELLO KITTY DAISY”卡通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处抄袭申请人的卡通角色之外,还包括抄袭他人的知名卡通角色及品牌,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刊登申请人作品一的2007年09月10日发行的《草莓报》被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馆藏证明及中文翻译;
2、刊登申请人作品二“HELLO KITTY DAISY”日本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文翻译;
3、刊登申请人作品三的2015年3月10日发行的《草莓报》被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馆藏证明及中文翻译;
4、刊登申请人作品四的《跟凯蒂猫玩手绢游戏》相关页面及出版合同;
5、刊登申请人作品五的《跟凯蒂猫拥抱快乐贴纸游戏数一有趣的野餐》相关页面及出版合同;
6、关于流氓兔、兔八哥、兔斯基、彼得兔的介绍;
7、上述商标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8、申请人和申请人上海子公司的授权合同、上海子公司登记信息;上海子公司与总被授权商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
9、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20年《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0、“CharaBiz Data”2019-2022年100卡通角色排行榜及中文翻译;
11、刊登了“DAISY”不同样态的、申请人授权出版发行的图书节选及出版合同;
12、相关的“凯蒂猫家园”中销售的卡通角色“DAISY”第16类、第21类商品公证书: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上述商标的商标档案及被模仿卡通角色、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HELLO KITTY&DAISY”卡通形象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求。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知,申请人于2007年09月10日、2015年3月10日在日本《草莓报》期刊上公开发表了“HELLO KITTY&DAISY”卡通形象。提交的证据4、5可知,申请人于2014年1月在中国出版的《跟凯蒂猫玩手绢游戏》与2013年8月在中国出版的《跟凯蒂猫拥抱快乐贴纸游戏数一有趣的野餐》书中公开发表了“HELLO KITTY&DAISY”、“DAISY”卡通形象。提交的证据2可知,申请人于2017年5月在日本获得了“HELLO KITTY&DAISY”著作权登记证书,因中国和日本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由此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对“HELLO KITTY&DAISY”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已享有在先著作权。其次,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HELLO KITTY&DAISY”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中的“DAISY”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由于该作品独创性较强,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独立创作完成争议商标的证据,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该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难谓巧合。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卡通角色排名榜、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等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对“HELLO KITTY&DAISY”、“DAISY”卡通形象已进行实际的宣传使用,进而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有接触到申请人在先公开使用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许可或同意注册争议商标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先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