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豪美特实业(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4580号“中勤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2097号“中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识并不近似。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尚可区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