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63275号“MAM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MILE及图 47563275

阅读:74074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孖咪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鸿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63275号“MA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8449420号“妈媚丽MAMILY”商标、第41262047号“MAMILY”商标、第42616…

  申请人:深圳市孖咪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鸿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63275号“MA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8449420号“妈媚丽MAMILY”商标、第41262047号“MAMILY”商标、第42616193号“MAMI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的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披肩;领带”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的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腰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披肩;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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