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指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标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45384号“高品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56243号“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51128号“高品汇”商标、第35338937号“高品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