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94948号“LAVA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19180号“LAVA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