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叶露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美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证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445142号“苹果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151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美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店铺租赁合同及收据、小红书宣传截图、大众点评评价截图、门店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快餐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餐馆;2.自助餐厅;3.咖啡馆;4.快餐馆;5.酒吧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茶馆;8.外卖餐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会议室出租;2.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查询了关于大众点评的截图,大众点评记录2023年才开始收录“苹果妹鲜果冰粉”商户名称,复审商标不满足连续三年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被申请人将其授权李玉龙使用。被授权人的使用情况能够证明复审商标被用于商业活动中,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2、收据、对账单、租赁合同;3、小红书和大众点评、美团页面。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咖啡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外卖餐馆;会议室出租;托儿所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餐馆;2.自助餐厅;3.咖啡馆;4.快餐馆;5.酒吧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茶馆;8.外卖餐馆”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能够证明其授权李玉龙使用复审商标。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店铺租赁合同及收据能够证明李玉龙租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平安大山B1层D025、026号商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能够证明李玉龙在所租赁的商铺开设苹果妹果汁饮品店。被申请人提交了小红书宣传截图、大众点评评价截图、门店照片等证据,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落于指定期间,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快餐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1.餐馆;2.自助餐厅;3.咖啡馆;4.快餐馆;5.酒吧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茶馆;8.外卖餐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餐馆;2.自助餐厅;3.咖啡馆;4.快餐馆;5.酒吧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茶馆;8.外卖餐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