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港中天玻璃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65032741号“京港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