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22042号“草莓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草莓熊 13822042

阅读:108739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滨州市亲情树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22042号“草莓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701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滨州市亲情树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22042号“草莓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701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钥匙扣合同及发票、天猫店铺后台销售记录截图、快递运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水果罐头;水果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水果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肉;海蜇皮;泡菜;蛋;牛奶;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并没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线上销售记录;3、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复审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光盘):类似案件决定书、台州双锦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关键词搜索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3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03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水果罐头;水果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的授权书及线上销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水果罐头;水果肉;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水果肉;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果冻”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水果肉;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13822042号“草莓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草莓熊 138220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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