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逗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7657号“CAT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574号“CAT及图”商标、第21638298号“CAT及图”商标、第21638298A号“CAT及图”商标、第5107147号“CAT”商标、第10780782号“诗肯CAT及图”商标、第42394004号“CA及图T”商标、第6569029号“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产品的淘宝之宝合同、发票、直播截图;申请人在小红书、知乎上的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文字;申请人参展照片;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合议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及裁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七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六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泉式饮水器;供暖装置;饮水机;水过滤器;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金属管;供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泉式饮水器;供暖装置;饮水机;水过滤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