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88431号“医草上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40922号“上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8143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医草”又称“艾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医草上本”系纯中文商标,其中“医草”又称“艾草”,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