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服臻贝(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42159号“EJ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0864号“易捷网 EJOY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14321号“乐居日化 E-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40651号“广东乐居 E-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09249号“印觉 形象设计机构 E-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