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东县平山芳蕊化妆品厂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08532号《关于第62500263号“爱的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69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470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4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期间,国际注册第832085号图形商标、第15478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在复审期间,第18782418号“爱美的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肥皂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