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F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2895号“SKF 斯家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02279号“SP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净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