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嘉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58751号“四川嘉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SICHUAN JIARUIH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全称,使用在所报服务上,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其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