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志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忠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76962号“志恩 ZH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7266号“志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形、义、所在地区、指定商品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资料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位仪;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恒温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