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邸云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8813号“艺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1717号“艺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投标报价;表演艺术家经纪;照相复制”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艺騵”与引证商标“艺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