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厉鸿燕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09280号“MISSLARYCOSMETI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6988号“MISS LARY COSMETI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暂时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目前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