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影响力纪录(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智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10410号“WR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4988522号“WR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WRCA”虽然是世界纪录认证公司的缩写,但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为世界纪录认证公司的关联公司,且被授权可以申请和使用“WRCA”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企业信用信息及授权书、世界纪录认证公司商标情况、在先裁定、国家图书馆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申请人提交的世界纪录认证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未显示授权申请人可以申请注册“WRCA”商标。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且满一年,故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RCA”为世界纪录认证公司的英文缩写,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