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解法(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陆鸣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38289号“解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7123246号“东方解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商标本身并非常用专业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并非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解法”由常用专业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由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