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帅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4693号“AYE,CAPTAIN 掌舵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1303号、第4957510号、第7007293号、第3864975号、第8731222号、第1943931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