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110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311078

阅读:98390 2025-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侯号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1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96517号、第25535451号、第46718057号、第16630461号、第69325328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

  申请人:侯号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1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96517号、第25535451号、第46718057号、第16630461号、第69325328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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