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智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扬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86631号“TCL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450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450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装置;加热装置;水管龙头;浴室装置;浴霸;消毒设备;电暖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以审阅证据的有效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被申请人一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审商标履行注册人应尽的义务,复审商标一直在宣传使用中,不存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产品图片;
2、拼多多店铺品牌信息介绍、经营者执照信息及店铺信息、商品主页;
3、淘宝店铺信息;
4、拼多多销售订单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嘉兴市喜达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拼多多销售订单截图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TCLED”及销售的“led灯泡”,且上述部分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1至3,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led灯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led灯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