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88677号“白武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武士 67588677

阅读:107163 2025-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乔茜宇 委托代理人:合肥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科技谷(武汉市)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5日对第67588677号“白武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其囤积行为将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被申请…

  申请人:乔茜宇

  委托代理人:合肥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科技谷(武汉市)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5日对第67588677号“白武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其囤积行为将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被申请人申请的多数商标是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名字,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使用将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企查查截屏、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5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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