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柱文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粤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66927762号“粤师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1530540号“粤师傅”商标、第5530650号“粤师傅及图”商标、第1432646号“粤师傅”商标、第5530616号“粤师傅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经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申请人许可,被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共存必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存在,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主动避让,但其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产品及包装照片;
2、产品经销协议及相关票据;
3、行业标准文件、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审计报告;
5、广告宣传资料、网络店铺销售截图、明星代言照片及相关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而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攀附申请人之名气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更不可能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粤师傅”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师爷”、“师傅”的释义、广州众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产品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9类花生酱等商品、第30类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我局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粤师爷”与引证商标一“粤师傅”、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中文“粤师傅”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腌制水果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生酱、牛肉清汤汤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