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30095号“字节跳动开源 BYTEDANCE OPEN SOUR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2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6日第190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170号“一致ACC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计算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熨斗;眼镜;电动杀虫器;电池;收现金机;照相机(摄影)”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6月6日第165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字节跳动开源 BYTEDANCE OPEN SOURCE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8613号“陇源汇能 LONG YUAN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