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4882号“字节跳动开源BYTEDANCE OPEN SOUR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5803号“湘旭交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1月13日第191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8288号“菱桂LING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3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2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13日第190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5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13日第192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