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16134号“好明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好明天 15116134

阅读:24356 2025-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明天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武斌 申请人因第15116134号“好明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356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永康市亚奇贸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明天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武斌

  

  申请人因第15116134号“好明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356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永康市亚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商标使用授权书、1688和淘宝店铺产品展示及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衡器、电池”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衡器;2.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2.量具;3.头戴式耳机;4.望远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衡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微信图片、1688平台两年诚信通信息、阿里巴巴后台品牌信息、电子称品牌信息、销售信息截图、链接、链接店铺1688平台首页(在衡器商品上);

  2、衡器商品授权书;

  3、在“衡器”商品上的销售订单;

  4、主体资质信息;

  5、微信图片、店铺电池销售信息、链接首页、淘宝链接(在电池商品上);

  6、销售订单;

  7、电池商品授权书;

  8、网店资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永康市亚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衡器;电池等商品上,于2024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郑武斌(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1年01月30日至2024年01月29日期间是否在“1.衡器;2.电池”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微信图片、平台及品牌信息、销售信息截图、链接、平台首页等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和证据7均为授权书,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销售订单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4和证据8均为资质信息,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中,微信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销售信息、链接首页和淘宝链接等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三年指定期间使用。证据6中,销售订单为网络形成证据,未经公证,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衡器;2.电池”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5116134号“好明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好明天 151161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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