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80917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熊 58680917

阅读:146043 2025-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行追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8393号《关于第58680917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行追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8393号《关于第58680917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刊登《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90977号“长投学堂 小熊书院 CHANG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及第28270632号“小熊印象XIAOXIONG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83期、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第58188740号“TOP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8680917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熊 586809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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