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天恩祥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5688号“美味香遇 MEIWEIXI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45548号“美味香投”商标、第70721133号“美时香遇MEISHIXIANGYU及图”商标、第53111786号“苗文古MIAOWEN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指向、呼叫、行业属性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发票、产品检验报告、服务发票、店铺服务协议、网络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美味香遇 MEIWEIXIANGYU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美味香投”、引证商标二“美时香遇MEISHIXIANGYU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