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水县添丰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9757号“乃颜古河NAIYANGU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835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59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32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