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卓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对第67970999号“嘿皮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6920号“黑皮”商标、第1967720号“黑皮”商标、第1966572号“黑皮族”商标、第3147273号“黑皮熊”商标、第18909792号“黑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攀附、刻意摹仿引证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决定;2、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食用冰、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糖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及确权案件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