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74214号“新芙尔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芙尔佳 65274214

阅读:121360 2025-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仙芙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5274214号“新芙尔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5625811号“敷尔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109…

  申请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仙芙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5274214号“新芙尔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5625811号“敷尔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10925号“敷尔佳1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一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北星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企业,在明知申请人“敷尔佳”商标的情况下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多次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并非出于正常的经营使用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经济秩序和商业竞争环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宣传情况、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

  2、申请人“敷尔佳”系列商标注册情况、商标许可合同;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企业分析报告;

  4、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实拍图、外观设计专利;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 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不会损害申请人无形资产,亦无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产品手册、参展照片、痘印代运营发票、小红书推广协议、销售发票、部分线上店铺截图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滴管;注射针管;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注射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妇科用扩张器;病床用吸水床单;医用垫;手术衣;口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字号“敷尔佳”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5274214号“新芙尔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芙尔佳 652742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1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