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刁少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09601号“刁亿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