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被异议人:佛山市德拜尼厨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德拜尼厨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555601号“KOBA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BAH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炖锅;化妆用具;厨房用切菜板;煎锅;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蒸锅;梳妆盒;蒸屉;笼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9927号“KOBAC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厨房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55601号“KOBAH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