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恒利晟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嵊州市街町百货商行
异议人厦门恒利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嵊州市街町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355608号“壹品初上 YIPINCHUSH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品初上 YIPINCHUSHANG”指定使用于第16类“记录机用纸;纸巾;海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2270号、第14147227号“壹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手帕;纸张(文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55608号“壹品初上 YIPINCHUSH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