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宋会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宋会新对被异议人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45587739号“MRRKOE 3KCNOPTHOE MENBHUK CMAPBLU H3 GOYOHK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RRKOE 3KCNOPTHOE CMAPBLU MENBHUK H3 GOYOH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异议人引证的第54169095号“CTAPINMNNNEP QVP EOODBEER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33679号“CTAPINMNNNE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精酿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87739号“MRRKOE 3KCNOPTHOE MENBHUK CMAPBLU H3 GOYOHK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