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环浩妙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秘兰英
申请人因第49254052号“荣耀华邦 RONGYAOHUAB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301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至2024年0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陆地车辆用刹车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汽车刹车片;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用刹车片;陆地车辆用刹车盘;运载工具用刹车片;运载工具底盘;陆地车辆用刹车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汽车轮胎;充气轮胎”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信息、搜索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宣传信息;2、被申请人与合作客户部分聊天及产品截图;3、被申请人定制特色包装;4、被申请人产品及外包装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自制证据;证据3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无其他销售发票等凭证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