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73627号“NEXT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XT MOVE及图 48973627

阅读:155954 2025-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73627号“NEXT M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11645号《关于第48973627号“NEXT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73627号“NEXT M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11645号《关于第48973627号“NEXT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9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63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9606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状态,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商业计划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8973627号“NEXT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XT MOVE及图 489736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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