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聚慷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对被异议人聚慷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5910849号“PATEK DAY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TEK DAYTON”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55937号“百达翡丽”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94078号“PATEK PHILIPP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机械和电子钟表及其零配件;首饰和珠宝;宝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10849号“PATEK DAY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