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优加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优加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832902号“UBA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BAS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6793号、第34940166号“UBRAS”,第38879848号“UBRAS SO SIMPLE SO FREE及图”、第38892166号“贴心之物 内心之衣 UBRA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32902号“UBA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